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