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七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登记证应当载明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小作坊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续。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