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五)食品安全承诺书;(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