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