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