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