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入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境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