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