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