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

(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并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十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二)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现场存放;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