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二)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