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