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毒品实验室,承担吸毒检测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等涉案物品的检验鉴定分析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