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加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企业、配备校车的学校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