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戒毒工作,应当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