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种宣传,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