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