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