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