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教职员工有吸食、注射、持有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