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