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