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防治职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