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