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

对扬尘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