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物料堆放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