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