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