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规定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