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