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