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等场所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等场所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