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除施工现场采取湿法作业;

(二)拆除工程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拆除工程,逐步采取全封闭作业。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