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敷设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四)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