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种植土、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道牙;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覆盖或者绿化;
(五)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导致裸露土地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