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采取砼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三)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