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道路、公路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