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及河道采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