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应且未临时使用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