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已供应但暂时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