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标志。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