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三)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宗教活动场所;

(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