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