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经营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出具、保存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