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