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范围、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