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