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