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