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