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机制,完善道德模范等荣誉表彰和礼遇办法。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