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劝阻时应当举止文明。被劝阻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公民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