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劝阻时应当举止文明。被劝阻人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公民发现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