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0日